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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用工误区!按最低基数交社保,发生工伤,补缴不能免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导语]
 
    很多老板以为,只要交了工伤保险,就算按最低基数申报,出事之后补完社保就万事大吉。这个想法,很可能让企业付出沉重代价。
 
    日常接触不少企业老板,都抱有同一个想法:只要给员工正常参保,统一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申报缴费就行。就算日后员工发生工伤,大不了把社保差额补齐,额外赔偿责任自然不用承担。
 
    但实务里,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很多人混淆了两件事:把"补缴社保"和"补齐待遇"当成了同一件事,事实上二者是两套完全独立的制度。补缴社保、缴纳滞纳金,解决的仅仅是社保欠费带来的行政处罚风险。工伤保险待遇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这个历史基数一次性核定的,社保经办机构的口径很明确——补缴之后,新发生的待遇调整不会追溯覆盖已经核定完毕的一次性补助金。这中间的差额,就成了一块社保基金不会补、行政途径也补不了的空白,只能靠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来填。
 
    这里给所有企业提一个极易忽视的风险:长期以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标准申报社保基数,哪怕之后被主管部门查处,足额补缴欠费、缴清滞纳金,并不代表责任就此了结。只要劳动者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身工伤待遇因为低基数申报缩水,这部分差额依旧需要企业自行承担。简单总结:补缴社保,买不到免责护身符。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申报、缴纳工伤保险。刻意压低缴费基数、按最低档参保,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发生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后,如果社保基金按照较低基数发放待遇,造成员工补偿缩水,该损失根源在于企业未足额参保,对应的差额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之前我接触过的一起案例:职工每月实际工资7500元,企业长期按照4200元最低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工作期间受伤,认定为十级工伤。社保基金按照4200元计发伤残补助金,和按实际工资核算的金额存在不小缺口。事故发生后企业主动补缴社保差额、缴纳滞纳金,但社保部门明确答复,无法补发对应的工伤待遇差额。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全部待遇差额由企业承担。
 
    站在劳动者维权角度,也有非常关键的实操细节。想要主张这笔差额损失,不要一上来就直接申请仲裁、起诉。维权前置关键一步:以书面形式向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确认,单位补缴社保后,已经核定的工伤待遇能否重新核算、补发差额。拿到社保机构“不予补发”的正式答复,才能证明损失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这是后续仲裁、诉讼不可少的举证前提。
 
    站在企业角度,依靠最低缴费基数压低用工成本,本质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平日里省下的社保支出,一旦遇上工伤案件,很可能一次性支出大额待遇差额。除此之外,劳动者随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企业除补缴本金外,还需要承担滞纳金。纠纷走到仲裁、诉讼阶段,还要耗费大量时间、人力,企业口碑也会受损。
 
    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平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银行工资流水、工资条,固定自身真实工资的证据。发生工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因为单位未足额参保导致工伤待遇降低,可以先向社保部门核实待遇补发事宜,再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主张差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奉劝各位经营者,用工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如实申报工资、足额缴纳社保,才是规避劳资纠纷最稳妥的方式。不要等到工伤纠纷找上门,才看清低基数参保埋下的巨大隐患。(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