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孙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冠县某交叉路口发生无接触交通事故。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负主要责任;李某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次要责任。李某诉至冠县法院,主张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孙某辩称,双方车辆没有接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事故虽然为无接触交通事故,但事故责任经冠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该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孙某仅以案涉事故为无接触交通事故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均未提供其他足以影响责任比例承担证据的情况下,就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本院酌定按照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损失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孙某赔偿李某车辆损失3.6万元。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