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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在,子女私下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82岁的王大爷早年丧偶,名下有一套房产与10万元存款,并育有一儿一女。两名子女担心老人对财产“另有安排”,趁王大爷外出就医之际,私下拟定遗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存款归女儿,两人轮流伺候老人,共同为父亲养老送终,二人签字并找来邻居见证。此后,王大爷的儿子带着妻子提前搬至老人房屋,王大爷的女儿也将工资卡里的存款取得干干净净。直到王大爷再次就医用钱,才得知子女已擅自瓜分自己的财产,十分气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产分割协议无效。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王大爷的子女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王大爷健在,其财产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遗产,实际为王大爷的个人财产。子女私下订立遗产分割协议时老人全程不知情,事后亦不认可,属于恶意处分他人合法财产,该分割协议无效。
 
    最终,法官确认遗产分割协议无效,并当场销毁,王大爷的儿子承诺会尽快搬出房屋,王大爷的女儿也将取出钱款原路退回。
 
    法官说法
 
    结合此家事财产纠纷案件,其一,老人名下财产所有权归本人,享有完整占有、处分权利,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私自处置;其二,遗产分割有法定前提,仅在老人离世、继承前启动,生前预先分割于法无据。
 
    同时区分合法的财产处置方式为:若老人自愿与子女共同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属于主动赠予财产,合法有效;老人也可依法订立遗嘱,自主安排身故后遗产分配。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是子女法定义务,与财产继承不对等。家庭成员切勿私下算计、擅自处置老人财产,应依法沟通、尊重老人意愿,严守法律与伦理底线,既维护合法权益,也守护家庭亲情和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