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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小知识:偿还借款引争议、多笔借款的偿还顺序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借款人都主动给钱了怎么还会发生争议呢?
 
  钱给的不够呗!
 
  轻松一下,言归正传。其实在许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往往会涉及多笔借款,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借款人偿还的借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时,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偿还的借款发生争议时应如何认定?
 
  法官来教你:《民法典》实施前,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民法典》实施后,约定优先,指定次之,法定为后。具体来说:
 
  约定优先:即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偿还的借款或者偿还顺序已作出约定。
 
  指定次之:在明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除了出借人与借款人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可以在偿还借款时指定其偿还的是哪笔借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偿还借款时的这一时间节点,如借款人可以在转款时明确备注自己偿还的借款是哪笔,且为避免日后发生争议,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
 
  法定为后:一是优先偿还已到期的借款,当有的借款到期了,有的借款未到期,先偿还已到期借款;二是多笔借款均已到期的,优先偿还对借款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借款,如借款在缺少抵押、质押、保证人等担保的情况下,对出借人来说风险较高,优先偿还没有担保的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能够有效降低出借人的风险;三是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偿还负担较重的借款,如对于借款人来说,约定借款利息的比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负担较重,约定利率高的比约定利率低的负担较重,而优先偿还负担较重的借款,往往能够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四是负担相同的,按照借款到期顺序偿还;五是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借款比例偿还。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款人既然用了他人的钱,还是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站着借钱、跪着要钱”寒的是出借人的心,毕竟信誉若没有了,下回你再需要用钱的时候,有谁还会再借给你呢?
 
  法条链接:
 
  2021年1月1日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021年1月1日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作者: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 都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