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阿丽米热·吐尔孙 刘洁 孙燕)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婚恋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以“包办领证”为噱头收取高额服务费的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判决婚恋服务公司返还部分费用。
基本案情:原告黄某(以下均为化名)经亲戚介绍,与被告某婚恋服务公司签订《婚介所合作伙伴协议书》,约定被告提供从介绍相识到登记结婚的“一条龙”服务,确保双方顺利领证,未领证则全额退款。黄某先后支付服务费75000元,双方见面后,黄某发现被告介绍的女性与协议书的承诺严重不符,女方明确拒绝结婚,黄某要求婚恋服务公司退款遭拒后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却以“确保领取结婚证”为核心目的,隐含不当诱导手段,本质是将婚姻商品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强制性规定。其协议目的和履行方式均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属自始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告在服务过程中确有交通、通讯等费用的支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约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有过错。综合考量,酌情从75000中扣除10%作为被告合理劳务费用。
法官提示:法律禁止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婚姻当事人索要彩礼,也涵盖婚介机构以促成婚姻为条件收取高额服务费的模式,此类将感情与婚姻商品化的行为,均为法律所否定。广大公众应自觉抵制各类“包办婚姻”和借婚敛财行为,树立正确婚姻观,共同守护文明、平等、和谐的婚恋风尚。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