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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宠物可爱需严管 一旦致害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当前由于遛狗不牵绳
 
  犬只随地大小便
 
  犬吠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所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猛犬伤人”事件也频频出现
 
  那么
 
  这个责任该谁来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养狗小贴士
 
  1.一定要拴绳。给狗拴绳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伤害或者吓到路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全狗的生命安全。
 
  2.小狗用常见的狗绳就可以,大狗则要拴粗绳,长度最好不超过一臂,便于主人控制。
 
  3.注意观察路人,如果有人露出警惕、害怕的神色,就把自家狗拉远一点。
 
  4.尽量单独坐电梯。如果有陌生人同乘,进电梯前先问“可以进来吗?”在电梯里,小狗最好抱起来,如果是大狗,自己站在狗和其他人中间隔开,阻止狗闻别人,让狗头朝向角落或者面壁。(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闫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