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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贷款”赚利息?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好友开口求助,称资金周转困难,希望你帮忙从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并承诺支付利息作为“辛苦费”——面对这样的请求,你是否会动心?
 
    请先收回这份冲动!今天,我们就来剖析这种看似“举手之劳”的操作,背后究竟暗藏多少法律风险与现实代价。
 
    案例回顾
 
    2023年9月,佟某因资金短缺,向好友钱某“江湖救急”。钱某出于情义,从银行贷款16万元,全额转借给佟某。佟某出具了借条,并书面承诺支付利息。
 
    然而,仅过数月,佟某便开始拖欠还款,最终干脆失联。为维护自身征信,钱某不得不自行垫付银行贷款,甚至借助小额贷款平台“拆东墙补西墙”。愤懑之下,钱某将佟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双方之间的借条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佟某仅须返还剩余本金12万余元;对于钱某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钱某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自主融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出借人的自有资金。若行为人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他人,实质上规避了金融监管,扰乱了金融秩序,此类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钱某的行为表面上只是“帮朋友一把”,实则牵涉多重法律关系与风险隐患。钱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接收放款时,已与银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其作为借款人,负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法定和约定义务。一旦逾期,不仅个人征信将受到直接影响,还可能面临银行的催收乃至诉讼。而钱某将银行贷款转借佟某,既违背了其与银行约定的借款用途,也导致信贷资金脱离监管渠道,构成对金融秩序的干扰。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参与民间借贷,应始终坚守“三个不得”原则: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转贷,不得出借账户为他人规避监管、转移风险提供便利。唯有恪守法律底线,才能使民间借贷在法治框架内发挥其补充融资的积极作用,避免沦为金融风险传导的媒介。
 
    面对各类“帮忙”请求,请多一分审慎,少一分侥幸。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我们共同守护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与社会秩序。
 
    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蒋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