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富凤)“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极易混淆的一对词,虽仅一字之差,法律含义却天差地别。最近热播的电视剧《野狗骨头》恰好给观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剧中因购买仪器时“定金”“订金”一字之争,买卖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令人印象深刻。这一情节,无疑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日常交易中,看清这一字,远比想象中更重要。
“定金”与“订金”的解释
定金是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交付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一般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并非法律概念,通常被视为预付款或履约诚意表示,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不具有定金的担保功能。双方合同未能订立,收取方应原数返还,不适用“没收”或“双倍返还”的罚则。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订金亦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实质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如出现违约情况,一般只能按照有关预付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接收方应将订金返还给交纳方。
所以,虽然“定金”与“订金”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及处理方法是完全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擦亮双眼,认真识别“定金”与“订金”。总结一句话,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
法官提示
在日常交易时双方应务必谨慎审阅合同条款,注意区分支付款项的性质,明确涉及钱款性质的措辞;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承诺或沟通,尤其是可能影响履约的关键事项,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加强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如支付“定金”,应当意识到可能因违约而产生一定的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