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与妻子刘某都是农村人,二人经过媒人介绍相恋并结婚。婚后第二年,刘某怀孕并生下一子。孩子出生不久,赵某便到城里打工,每月工资为3000元。刚开始的一两个月,赵某还会向家里寄1500元,可到后来,赵某就不再给家里寄钱,这一年多来都是刘某一人抚养孩子。因此,刘某以自己未成年的儿子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诉称由于自己经济困难,要求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的诉求吗?
法官普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子女主张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任何一方追索抚养费。因此,本案中刘某要求其丈夫赵某支付儿子抚养费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