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双十一”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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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避坑指南!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网购盛宴火热开启,
 
    全民购物热情高涨、消费氛围拉满!
 
    在大家疯狂加购、蹲点下单、乐享优惠的同时,
 
    各类网购风险和消费陷阱也悄然潜伏、暗藏玄机。
 
    不法商家和诈骗分子趁机钻空,将猫腻藏在先涨后降、定金套路、货不对板、红包诈骗、售后失联等各类促销乱象中,稍有不慎就会踩坑受损。
 
    别慌!和龙林区基层法院贴心梳理网购高频纠纷,为广大群众送上专属双十一网购维权避坑指南!
 
    1.预售商品付完定金就后悔了,钱能退吗?
 
    订金能退,定金不退。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非法律概念,指的是预订所付的钱,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而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履行,交完定金后悔了,这笔定金是不能退的,不过消费者可以付完尾款后再全额退款;如果卖家收到定金后反悔,要双倍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定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等了半天,到手的快递毁损了怎么办?
 
    签收快递尽量当场验货,因为买家未签收之前,卖家承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签收后风险则由买家承担。若碰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第一时间拍照留证,及时向卖家索赔,若卖家包装已保护到位,则可向快递公司协商理赔。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商品价格明降暗涨,可以主张赔偿吗?
 
    某些商家在促销活动前先抬高商品价格,而后在活动期间将价格调回原价,制造“大幅优惠”的假象,以此误导消费者、刺激购买欲望。此类“先涨后降”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构原价、虚假优惠,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更构成了价格欺诈。面对这类情况,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好消费凭证及相关沟通记录,及时向商家主张赔偿,或通过电商平台及消费者协会等渠道投诉维权。一旦商家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警惕虚假抽奖活动
 
    为吸引消费者,各大电商平台往往会在双十一期间举行各种抽奖活动,骗子们往往会利用这个机会,给消费者发送中奖短信,诱骗其登录钓鱼网站,再以“缴纳保证金”“支付运费”或“激活账户”等各种名义,要求转账汇款,实施诈骗。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陌生中奖莫轻信。凡是要求转账、先缴费的“中奖福利”一律都是诈骗。
 
    网购狂欢莫忘理性,优惠背后须防陷阱。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轻信、不盲目、不冲动,留好证据、依法维权,愿大家买得放心、收得安心、用得舒心,度过一个安全、理性、愉快的“双十一”!
 
    (作者:张富凤,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