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曾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原告抱着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期许,多次向被告转账,款项由被告用于购置生活用品、日常共同开销,累计20899元。后二人感情破裂,未能登记结婚。原告遂诉至陕西省泾阳人民法院,主张案涉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要求被告全额返还钱款。
案件受理后,双方对立情绪强烈。被告仅同意返还原告出资购置的锅具、餐具等生活用品,不同意返还钱款;原告坚持要求返还转账款项,分歧较大。桥底法庭法官黄荣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开展释法说理:向被告讲解婚恋附条件赠与的法律规则,厘清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原告理性看待恋爱中的情感付出,在法律基础上兼顾情理作出适当让步。经多轮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7000元,原告申请撤诉,纠纷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要区分一般无偿赠与和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情侣之间在节日、纪念日发送的“520”“1314”等具有特殊寓意红包、小额礼物、共同游玩就餐消费,属于表达爱意的一般性赠与,交付完成后,分手后通常不能要求返还。
一方以结婚为前提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资金、贵重财物,属于附条件赠与。该赠与生效的前提是双方最终缔结婚姻;如果感情破裂、无法成婚,赠与所附条件无法成就,给付方有权请求受赠方酌情返还财产。(作者:陕西省泾阳人民法院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