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陈禹鑫)小区门禁、电梯是业主日常出行的必备设施,关乎业主的基本居住权益。在物业服务纠纷中,不少物业公司遇到业主拖欠物业费时,会采取限制门禁、停用电梯的方式催收费用,殊不知,这种看似“有效”的催收手段,其实是违法行为!
一、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长期为该小区提供专业化物业服务。因张某存在欠交物业费的情况,2021年9月,该物业公司为倒逼业主缴费,直接限制张某使用单元门禁系统和电梯。无法正常刷卡进出单元、乘坐电梯,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日常出行与基本居住生活。张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涉,要求恢复正常使用权限,但始终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恢复门禁、电梯的正常使用功能。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依法成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业主拖欠物业费存在违约行为,但物业公司无权采取限制公共设施使用的方式进行催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门禁、电梯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直接关系业主基本通行和居住权利。物业公司通过限制门禁、电梯使用权催收物业费,实质是不当限制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无任何法律依据,且极易激化双方矛盾。
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物业公司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维权。经法官释法明理,该案审理期间,物业公司主动认识到自身错误,及时恢复了张某门禁、电梯的正常使用。
三、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是双向奔赴的契约关系,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相互理解、共同维护。
对业主而言,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是法定和约定义务,是小区物业服务正常运转、环境维护、设施维保的资金保障,无故拖欠、拒缴物业费,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物业公司而言,提供优质合规服务是立身之本,催收物业费必须坚守合法底线。严禁以限制门禁、电梯、停车、断水断电等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催收费用。业主经催告后仍拒不缴费的,物业公司可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合法途径依法维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