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四杰 谢玲玲)医保是劳动者看病就医的重要保障,依法足额缴纳职工医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部分企业存在侥幸心理,拖延、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该行为存在严重法律风险,若因医保断缴导致职工就医费用无法正常报销,涉及的损失都要由公司承担。
案情回顾
艾某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艾某个人承担的社保、医保费用,由公司每月从艾某的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虽每月扣除原告工资内的医保个人费用,却未按时足额缴纳医保,造成医保断缴。艾某从公司离职后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用,但在办理医保结算时才发现医保处于断缴状态,所有医疗支出均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只能自行承担全部医药费。艾某认为,无法报销的损失完全是自己在职期间公司断缴医保造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后,艾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医保无法报销部分医疗费,并承担本次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代扣工资仅为结算方式,不能免除企业足额缴费义务。该公司长期断缴医保,直接导致原告离职后患病无法享受职工医保报销待遇,财产损失与公司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司未依法参保缴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该公司赔付原告本应由医保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用,同时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官普法
单位缴医保,不是福利,是法律强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论劳动合同如何约定,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停缴、断缴员工医保。每月从工资扣除个人医保部分后,单位必须按时上缴医保经办机构,截留、拖欠均属于违法行为。
单位断缴医保造成损失,员工可起诉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产生医疗费用损失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无法报销的医疗费,维权产生的交通费、材料费等合理开支也可一并主张。
遇到单位欠缴、断缴医保,三步走维权。第一协商沟通,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社保缴费记录、住院票据等全部证据,与公司沟通,要求限期补缴医保并赔付医疗损失。第二行政投诉,协商不成,携带证据向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医保经办机构投诉,行政部门可责令单位补缴、加收滞纳金,逾期不缴还会处以罚款。第三司法诉讼,若单位拒不赔偿医保报销损失,可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索要赔偿。
法官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按时缴纳社保医保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长期欠缴社保不仅要赔偿员工医疗、养老等待遇损失,还会产生滞纳金、行政处罚,同时影响企业信用评级,得不偿失。企业应当规范财务人事流程,每月及时完成社保申报缴费,规避用工法律风险。对劳动者来说,要定期查询个人医保缴费记录,核对每月参保状态,一旦发现断缴、停缴,及时保留完整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医疗保障权益。
作者: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