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误区:
经济困难≠无需承担抚养责任
山东法制传媒网:(殷大伟 李曼)父母离异后,婚生子随母亲生活,父亲家庭困难、生活压力大,能否成为拒绝增加抚养费的理由?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唐某甲与潘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唐某乙由潘某抚养,唐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唐某甲至今无业,并患有精神疾病。潘某多次要求唐某甲支付抚养费,其均以生活困难为由拒不支付。故唐某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唐某甲支付2023年10月至2025年2月共17个月的抚养费34000元,且此后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乙父母离婚时已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唐某乙跟随母亲生活,唐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唐某甲辩称,因自身患有精神疾病,且无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但是,经济能力差并非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结合唐某乙诉状陈述以及唐某甲提供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查明唐某甲此前支付抚养费均系其父母代付,且唐某甲确有疾病在身;故参照上一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本院酌定将抚养费降至每月1500元,自2025年3月起起算。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父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但是,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能力差并非不支付抚养费的法定理由。双方应当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妥善处理抚养费事宜,而不能逃避抚养责任拒不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撰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