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麦丽亚木古·莫明 李曼)房屋租赁纠纷事关群众财产权益与基层民生治理,其中承租人拖欠物业费、暖气费等杂费引发的合同追偿纠纷,是当前房屋租赁领域较为高发的典型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金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至2024年1月14日,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暖气费均由承租方金某承担。租赁期满后,被告继续使用房屋至2025年4月15日搬离。期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热损费、物业费及卫生费,原告代为垫付上述费用共计2538.38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合同约定的费用承担条款对双方持续有效,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配套费用应依约承担。经审理查明,该案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暖气费、物业费、卫生费由承租方承担,原告已代为垫付上述费用,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据此,法院判决热损费1703.3元、卫生费24元、物业费811.08元,共计2538.38元由被告金某直接向原告赵某支付。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启示:
1、恪守契约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无论是否续签合同,承租方均应遵守约定。不定期租赁状态下,原合同核心条款依然有效,拒不缴费、拒不腾退均构成违约,需承担法律责任。
2、实际受益即应付费。物业费、暖气费属于房屋使用配套刚需费用,只要承租人实际占用房屋、享受对应服务,就负有足额缴费义务,不得以未居住、不知情、费用过高为由恶意拖欠。
3、依法维权留存证据。出租房在租赁期满、对方欠费拒不腾退或支付租金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微信、短信等方式催告,完整留存租赁合同、欠费单据、沟通记录、房屋现状等证据,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杜绝恶意占用行为。租赁届满后恶意占用房屋、拖欠费用,不仅需全额清偿欠费、腾退房屋,还可能承担诉讼费用、强制执行费用,情节严重的将被纳入失信名单,产生信用惩戒风险。
撰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