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葆华 王春仙)近期,我院在案件送达工作中发现,多名当事人存在“只要拒收法院传票,就能躲开官司、不用承担责任”的错误认识,通过拒接法院电话、退回邮寄文书、上门送达闭门拒收等方式消极对抗司法程序。本案在此给出明确答案:无故拒收司法文书,不影响送达效力。
典型案例
张某诉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向建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邮寄开庭传票,向预留电话为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的手机号发送开庭信息。结果该建材公司无正当理由两次拒收法院专递,王某也拒不出席庭审。后该案由喀什市人民法院一审进行了缺席开庭审理。建材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以王某已卸任法定代表人为由主张送达程序违法,提起上诉,却被二审法院驳回了该建材公司关于送达程序违法的主张。
法官释法
经查,送达期间,王某仍系该公司登记股东,具备与公司关联的主体身份。某建材公司在知晓涉诉事宜后,无正当理由两次拒收法院专递,且其自行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及内部人员分工后,从未向法院书面告知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事宜,亦未另行向法院确认有效送达渠道。某建材公司仅以王某已卸任法定代表人为由主张送达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以受送达人工商登记地址、原有关联有效联系方式邮寄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文书退回之日依法视为送达。本院在两次邮寄均被拒收后按视为送达处理并缺席开庭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官提醒
1.逃避送达得不偿失。恶意拒收、刻意隐瞒送达信息、失联看似暂时躲开诉讼,实则主动放弃抗辩机会,丧失答辩、举证、质证的合法权利,大概率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后续还要承担强制执行带来的信用、财产双重损失。
2.消极对抗不解决纠纷。矛盾不会因拒收传票自动消失,拖延只会拉升诉讼周期,增加诉讼成本。
3.配合送达是法定义务。当事人有义务配合法院完成文书送达,恶意隐匿、长期逃避送达,法院可结合情节开展训诫。(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