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阿尔斯兰·阿迪力 谢玲玲)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协议离婚时,会自行约定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事宜。可一旦子女突发重大疾病,产生高额治疗费用,离婚时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否还能继续适用?抚养费、医疗费又该如何分担?
基本案情
张某(父亲)与李某(母亲)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两名年幼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日常生活、教育开支均由父亲独自承担,母亲无需支付抚养费;同时约定家庭绝大部分财产归两名子女所有,由父亲代为管理使用。后二人之子10岁时不幸罹患重大疾病,需前往北京权威医院进行手术及后续康复治疗,产生高额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开支,给家庭造成沉重经济负担。父亲遂以子女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母亲支付患病前拖欠的抚养费,并共同分摊案涉大额医疗费用。庭审中母亲辩称,离婚时已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子女,可视作一次性折抵子女成年前全部抚养费,无需再承担后续抚养及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子女患病前生活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应遵从双方原有约定,对主张患病前抚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永久免除,孩子突发重大疾病属于签订协议时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治疗开支和后续疗养费已远超日常抚养费标准,综合双方经济条件与子女实际需求,判令母亲自孩子确诊患病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其十八周岁;重大疾病产生的诊疗、就医等费用属于子女成长必要大额支出,离婚抚养费约定不能免除父母法定分担责任,判决案涉医疗费由父母各承担一半。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爱,是与生俱来、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不会因夫妻离婚、双方私下签订协议就随意免除。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在正常生活情形下应当遵守,但当子女遭遇突发重病、大额医疗支出等无法提前预见的特殊情况时,首先要以保障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基本生存权益为首要原则,父母双方都应扛起责任,共同分担大额必要开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撰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