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热依汗古力·于苏普 李葆华)货用电梯本是专为载货设计,严禁载人。然而,总有人为图一时方便,将安全警示抛之脑后。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员工乘坐货梯发生意外,双方对簿公堂的案件,大家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划分责任承担的吧。
案件回顾
2024年8月,黎某与喀什市某养生中心签订劳务合同,月薪3000元并享受社保补贴,平时居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同年11月16日晚,黎某与同事取完快递返回五楼宿舍时,为贪图方便,选择乘坐养生中心私自搭建的货梯上楼。不料,货梯运行中发生故障,导致她右手严重受伤。经诊断,黎某右手中指、环指开放性指骨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手小指完全离断并尺骨骨折;右前臂擦伤。事后养生中心为其垫付了2.5万余元医疗费。2025年7月,黎某委托重庆某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随后,黎某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将喀什市某养生中心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近10万元。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全面核查案件事实、设备现状及过错细节,精准锁定双方过错责任。被告养生中心私自搭建未经审批、未经检测的无证货梯,违反特种设备建设使用强制性规定,违法创设重大安全风险,且未落实安全管理义务,是本次安全事故发生的核心诱因,依法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员工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简易货梯严禁载人,安全不达标,仍心存侥幸,贪图便利违规搭乘,未尽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耐心开展释法明理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合计30000元。被告养生中心当庭向黎某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警示
本案是典型的经营者违法私建特种设备+员工违规操作双重过错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具有极强的司法警示和社会教育意义。
一是经营主体必须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必须摒弃侥幸心理,严禁未经审批私自搭建、改装、使用简易特种设备。所有电梯、升降设备必须由资质单位施工,依法完成登记、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常态化开展安全巡查和员工安全教育,从源头杜绝违法违规设备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是从业人员务必强化自我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的理念,坚决杜绝图便利、存侥幸的违规行为,严格遵守设备操作和安全规定,不搭乘非载人设备、不使用不合规违规设备,自觉规避安全风险,守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没有旁观者;遵守规则,都是受益人。希望此案能警醒每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劳动者:莫因一时侥幸,换来一生悔恨。
作者:新疆喀什市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