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平常在论坛上发表一些自己写的文章,许多读者都很喜爱。一天,小刚(化名)来到小明家里说他看到小明的文章在某平台上都有20万的点击量了。小明对此很疑惑,他仔细地看了小刚所说的文章,发现真的是自己的文章,但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发表了。于是小明就给平台打电话问这是怎么回事,平台认为发表文章没有问题,小明却觉得这是侵权行为。小明要求平台马上把这篇文章撤下来,还要赔偿他的损失。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权利专属著作权人本人,未经许可任何主体不得擅自行使。小明作为创作主体,依法享有作品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等专有权利。案涉文章在小明不知情、未授权、未许可的情况下,被擅自上传至网络平台并产生20万点击量,该行为属于擅自公开、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直接侵害小明的发表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小明主张平台撤下侵权文章、赔偿损失,属于法定合理维权范畴。
综上,擅自传播他人未授权网络原创文章的行为属于典型著作权侵权,网络平台未尽审核及止损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主体使用他人智力成果,均需恪守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尊重创作者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