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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白纸黑字的借条却得不到法院支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甲手握小乙出具的70000元的借条向法院申请小乙还款,最后却判决小乙仅需偿还28000余元,请看法官是如何审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吧。
 
    案情回顾
 
    2019年,小甲向小乙出借了100000元。2020年3月小乙向小甲出具1份《借条》,约定100000元借款月利息按2%计算。此后,小乙偿还了92000元。因小乙未偿还完借款,其于2023年5月5日重新向小甲出具了一份85000元的借条,并约定借期、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2024年7月4日,小乙向小甲偿还30000后,双方再次进行结算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至2024年7月1日本息金额为70000元,不再计算利息,小乙最终需要在2025年3月31日前还清欠款70000元,否则小甲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而补充协议签订后,小乙再未向小甲偿还款项。小甲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乙偿还本息7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乙应当向小甲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借款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乙偿还部分款项后,双方对部分事项重新进行约定,又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相应金额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发生相应变化。故最终法院判定小乙向小甲偿还借款本息28493.53元。
 
    法官说法
 
    法律上并没有完全否定复利,而是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计算复利的合法性,即复利受到双重利率标准的限制。一是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二是借款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利息和的上限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整个借款期间本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冯贝、李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