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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送达地址 拒收法律文书照样视为有效送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宋鸽 米日阿依·艾尔肯 谢玲玲)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只关注交易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却容易忽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这一关键细节。殊不知,提前在合同中明确送达地址,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能有效杜绝一方恶意拒收、刻意避诉、拖延还债的侥幸心理。
 
    基本案情
 
    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甲乙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就司法文书送达地址作出明确书面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乙方却迟迟未支付相应货款。甲方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院严格按照双方合同事先约定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向乙方邮寄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然而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刻意规避应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因双方已事先约定有效送达地址,即便乙方拒绝签收,文书邮寄至约定地址即产生合法送达效力,对此,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乙方因拒不到庭应诉,自行放弃了一审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法定诉讼权利,无形中大幅增加了自身败诉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法官提醒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倘若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涉诉后被告又刻意失联、躲避送达,法院只能启动流程繁琐、周期漫长的公告送达程序,不仅拉长当事人维权时间、增加诉讼成本,也给恶意拖延、逃避债务留下可乘之机。
 
    按照相关规定,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事先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一经书面确认,即便后续一方拒收邮件、更换住址、刻意失联,法院向约定地址邮寄司法文书,均视为合法有效送达,案件可依法缺席审理、正常推进,极大压缩诉讼周期,维护守约方合法权益。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和市场经营主体:签订买卖、借贷、租赁、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时,务必专门增设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条款,明确约定该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执行全诉讼流程。同时可同步预留手机号码、微信号、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方式,拓宽送达渠道。若后续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务必及时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否则司法机关向原约定地址邮寄法律文书,无论是否签收、是否退回,均依法视为送达。
 
    同时也告诫纠纷当事人,面对诉讼纠纷切勿心存侥幸、刻意躲避。拒收法律文书、拒不出庭应诉,看似暂时回避了事,实则主动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极易陷入被动败诉局面,甚至影响个人信用征信,最终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撰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