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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成了商家直播“背景板”?协商无效,这样维权!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很多人逛街、吃饭、消费时,都遇到过这种糟心事:明明只是正常出门,却无意间走进商家的直播镜头,自己的一举一动被全程直播。事后找店家沟通,对方往往敷衍推脱:“大家都在镜头里,无所谓的”“公共场所直播很正常”“又没拍你正脸”
 
    不少人被这番说辞绕晕,只能自认倒霉。
 
    但真相是:哪怕在公共场所,商家未经你同意直播你的肖像,就是侵权!协商无效,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首先,先厘清:公共场所≠可以随便拍人直播。
 
    很多商家最大的误区:公共区域,想怎么播就怎么播。
 
    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019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简单说三点,大家记牢:
 
    1.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只要能被认出是你,侧脸、半身出镜,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肖像;
 
    2.商家直播是商业牟利行为,不是公益拍摄,不存在“合理使用”的豁免;
 
    商家那句经典借口“公共场所随便拍”,在法律上不成立、不生效。
 
    一旦发现自己入镜商家直播,不要只口头争吵,优先保全证据,这是后续维权的关键。
 
    第一步:当场录屏、截图
 
    保留完整直播画面、直播间名称、账号ID、商家门店环境,确认自己清晰入镜。如果直播结束,尽快查看回放、切片、短视频二次传播内容,全部留存。
 
    第二步:现场沟通并留痕
 
    明确告知商家:“我不同意你拍摄、直播我的画面,请立即停止拍摄、删除全部素材,禁止再次使用。”
 
    第三步:保存消费凭证
 
    如果是进店消费时被拍摄,保留好小票、付款记录,证明你是消费者,且是被动入镜。
 
    要是明确沟通了,但是商家拒不配合怎么办?
 
    首先可向平台投诉;若平台处理不力、商家依旧嚣张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投诉商家经营性直播侵权行为;要是协商无效,商家态度恶劣且反复传播的,可以通过线上立案,提起人格权侵权诉讼。
 
    直播时代,镜头不能无边界,流量不能无底线。公共场所的自由,是人身活动的自由,不是被随意拍摄、公开直播、无偿利用的自由。(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