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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赠品”!免费赠品坏了,商家不用负责?错!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赠品≠“赠品”!
  免费赠品坏了,商家不用负责?错!
  
  购物时商家赠送小样、礼品、配套商品,很多人觉得:赠品是白给的,质量好坏商家概不负责。但法律上,赠品同样要承担质量责任,出现损坏,消费者有权维权。
  
  《民法典》第662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也就是说,赠品虽然是无偿提供的,但是你花钱购买主商品,是获得赠品的前提,商家不能以“免费赠送”免除质量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赠品属于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也提到了,若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同情况都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情形1:赠品只是小瑕疵,比如赠品水杯掉漆、小礼品破损等等,
  
  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补发赠品;商家不能直接说“送的东西不退不换”。
  
  情形2:赠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哪怕没花钱,商家也要承担医疗费、赔偿财产损失。但是如果商家提前明确告知,赠品本身就是残次品、样品,消费者知情并接受,商家可以不承担瑕疵责任。
  
  维权怎么做
  
  1. 保留证据:购物小票、订单截图、宣传页面、赠品破损或伤人照片视频;
  
  2. 先和商家协商:要求补发、更换赠品;造成损失的,协商赔偿;
  
  3. 协商不成: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
  
  天下没有无条件的免费赠品。商家促销附赠礼品,是整个买卖交易的一部分。不要被“赠品概不负责”的标语忽悠,遇到质量问题,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刘文玲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