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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结伴游野泳生悲剧 同伴虽无过错需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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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毕芯翊)6名初中生相互邀约,到附近的码头河道游泳。虽然该码头已被政府部门全封闭管理,两侧竖立着“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标志,但6人仍下水玩耍。戏水过程中,小刚(化名)逐渐向深水区走去。同伴们发现后大声呼喊,要求其赶紧返回,但小刚未听劝阻。眼看情况危急,同游的小叮(化名)立即下水试图将他拉回,可行至脚底无法触及河床的位置时,因恐慌不敢继续前行,只能折返。小刚不幸溺水身亡后,其父母将小叮等5名同伴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叮等人与小刚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生活常识,应当知道到河里游泳的高度危险性。各参与者基于风险认知和相互情谊结伴出游,产生了相互救助的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同伴们已发出清晰警告,其中一人更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下水施救,在客观条件受限无法完成救助时返回,可以认定为已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必要救助义务。因此,小叮等人对小刚的溺水身亡主观上并无过错。小刚的父母要求小叮等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指出,小叮等人及其监护人主张完全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样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小叮等人及其监护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综合考虑小刚父母的损失、当地经济收入及消费水平,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和谐、友善理念,法院酌定小叮等人及其监护人各补偿小刚的父母经济损失1.5万元,共计7.5万元,并驳回小刚的父母其他诉讼请求。
 
    孩子作为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家庭、学校、社会都应给予其足够的关爱。夏季是溺水高发期,未成年人要主动远离野外危险水域。若同伴遭遇险情,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施救,避免盲目下水扩大悲剧。监护人也必须履行监管职责,不要让孩子为片刻的清凉付出生命的代价。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