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本是一件开心事,但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装修公司却存在口头承诺千好万好、实际施工却大打折扣的问题,私自更换材料、做工粗糙、工期无限拖延、工程烂尾等现象时有发生,可谓是给业主满心欢喜、期待入住的“热乎劲”浇了一盆凉水。遇到以上问题,该怎么办呢?
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通过一起真实判例明确:装修公司偷工减料、擅自换料、逾期完工,已构成根本违约,业主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并索赔相关损失。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热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工期为90天,工程总价款为18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热某按约支付了前两期工程款共计12万元。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品牌瓷砖,后续还出现墙面空鼓、水电线路铺设不规范等问题,又因装修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期延误,直到2025年1月工程仍未完工。热某多次要求公司对问题工程进行整改,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热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装修合同,退还未施工部分工程款,并赔偿因返工、逾期交房产生的租房等损失共计8.6万元。
法官审理
经审理查明,热某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热某已按约支付工程款,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过错。而装修公司在无合同依据、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约定施工材料,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且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墙面、水电工程存在多处质量瑕疵,未达到基本居住使用标准;又因自身管理问题造成工期长期延误,经原告催告后仍拒不整改、拒不履约,合同约定的装修交付目的已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违约程度及热某实际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装修公司退还热某未施工部分工程款3.2万元,并赔偿返工费用及租房损失共计2.1万元。
法官说法
家装纠纷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高发、最易踩坑的消费纠纷类型。结合本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
第一,装修口头承诺不算数,一切以书面合同为准。装修前务必明确定清:用材品牌、规格型号、施工工艺、工期天数、付款节点、违约后果。凡是合同没写、未经书面确认的“口头优惠、口头更换材料”,一律不予认可,切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
第二,装修公司无权私自减配、换料、拖延工期。按时完工、保证质量、按约用材,是装修公司最基本的义务。私自换品牌、偷工减料、做工粗糙、无故拖延工期,都属于明显违约,业主有权要求整改、返工、赔偿损失。
第三,遇装修烂尾、偷工减料,一定要留存证据及时维权。施工问题照片、视频、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催告整改记录,全部妥善保存。装修公司拒不整改、长期拖延的,可依法起诉解除合同、退款、索赔误工、租房、返工损失。
同时提醒各装修企业:
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随意违约、偷工减料不仅需要承担退款、赔偿的民事责任,还会影响企业信用口碑、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的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各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损失赔偿额的认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作者: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亚森·巴图尔、迪力胡玛尔·阿比提、李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