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0日凌晨,饮酒后的韦某,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交由蒙某驾驶。3时30分许,蒙某驾车与梁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梁某受伤。随后,蒙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8时,蒙某才接受交警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78mg/100ml。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蒙某饮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在事故中受伤的梁某入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1.9万余元。韦某先行垫付1万元住院费。之后,蒙某与梁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另补偿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万元。韦某代蒙某支付了这2万元。
“我的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该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然而,当韦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否决了。于是,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其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蒙某属于醉酒驾驶,依据规定,公司不应向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蒙某的饮酒时间、逃逸情节等综合分析,法院认定蒙某为醉酒驾驶,是案涉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同时,韦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交由饮酒后的蒙某驾驶,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韦某与蒙某均是事故的侵权人,保险公司若垫付抢救费用,依法有权向两人追偿。但韦某、蒙某主动向受害人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又主张由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交强险保险费用的请求,背离交强险设立初衷,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韦某与蒙某各自应承担的份额,法官当庭释明,如果韦某认为其垫付的费用超过自身应承担部分,可以向蒙某追偿。但韦某明确表示不要求蒙某承担责任,仍坚持只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法院秉持“不告不理”原则,对二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不作处理。
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交强险不是酒驾的“买单险”。交强险的本意,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救助,而不是为违法驾驶行为提供“护身符”。根据规定,驾驶人醉酒、无证驾驶或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这意味着,在醉驾等法定情形下,最终买单的仍是侵权人自己。
韦某以为自己帮了朋友,没想到法律给他上了沉重的一课。请大家记住,你递出去的不只是钥匙,还有一份可能需要你自己承担的责任。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崔鹏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