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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不慎受伤,过错分担依法赔偿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在日常装修、零散务工、临时劳务中,因安全防护不到位,作业环境疏于管理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因用工形式临时、零散,就能规避安全责任、免除赔偿义务吗?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通过这起案例告诉你答案。
 
    基本案情
 
    阿某受周某雇佣,在某大厦从事木工装修工作。务工期间,阿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造成右眼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双方针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阿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与周某之间构成个人劳务关系。周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无法证明自己已履行施工环境安全排查,为务工人员配备防护设备用具、开展安全提醒警示等法定责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高危作业时未尽到审慎安全注意义务、规避损伤义务,存在次要过错。综合案情,法院依法判决:由周某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阿某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并不会因个人临时用工就免除责任。
 
    雇主承担安全管理首要责任。雇主负有在劳务人员开展作业前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条件、进行安全提醒和配备防护设备的核心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提供劳务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面对高空作业、机械操作等危险系数较高的工种时,应主动索要防护装备、发现危险作业环境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自身伤害;发生伤害后,留存用工、受伤相关证据,经过法律途径,理性主张赔偿。
 
    喀什市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劳务用工务必规范操作,切莫为了追求效率而忽视安全底线,各类用工主体需压实安全保障责任,规范劳务市场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者: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 阿孜姑丽·阿布都如苏力、艾力亚尔江·热合曼、李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