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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立据承认旧债 离婚反悔不获支持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小李向女友翠翠借款9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两年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小李向翠翠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从翠翠处借到9万元,承诺于2025年7月20日前还清。2025年2月,小李在与翠翠大姐的短信聊天中,认可这笔借款。同年3月,因双方感情不和,小李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因子女探视问题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经派出所调处,二人签订自行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监护权归翠翠所有,小李归还双方于婚内确认的购房借款9万元。
 
    同年11月,法院判决准许翠翠与小李离婚。因小李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翠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小李辩称,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系他被胁迫所签,自行和解协议也是在派出所“尽快平息矛盾”的协调下签订的,不能构成对借款的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的合意及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是审查的重点。
 
    欠条、自行和解协议均系小李本人自愿签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明确,属于有效债权凭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小李在与翠翠及翠翠大姐的聊天记录中,已自认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应予以确认。
 
    小李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及“欠条系被胁迫所签”,但未能提交任何客观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小李在自认欠款后又于诉讼中反悔,违背诚信诉讼原则,对他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在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小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小李归还翠翠借款9万元及利息。
 
    欠条虽然签订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实质是对婚前借款的确认,与普通民间借贷并无本质区别。只要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该借贷关系即受到法律保护。
 
    婚前借款于婚内出具欠条予以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即受法律保护。起诉人以欠条、聊天记录等书面材料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已就存在借贷关系完成了初步举证。诉讼过程中,主张是因受胁迫才签欠条、或否认金钱往来是借款的一方,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于诉讼外自认于己不利的事实,进入诉讼后对其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推翻。无故反悔的,有违民事诉讼诚信诉讼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作者: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崔鹏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