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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浏览: 次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物业服务关系千家万户,是基层治理、小区和谐、民生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部分业主以小区保洁、安保、公共管理等服务不到位为由,选择全额拒缴物业费,由此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将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理,厘清业主与物业公司权责边界,引导物业公司提质增效、引导业主依法履约,推动构建互信互助、和谐有序的小区物业服务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自2024年4月起,被告以小区公共区域卫生清理不及时、安保巡逻不到位等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及垃圾处置费。物业公司多次上门、线上催收,双方就服务整改、费用补缴、日常管理提升等问题反复沟通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2026年,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至2025年期间拖欠的物业费、垃圾处置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物业服务质量、收费依据、服务标准存在争议。经审理查明,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仅凭物业服务存在个别瑕疵为由,便全额拒缴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承办法官立足矛盾化解,耐心组织双方调解,释明法律权责,引导物业公司正视服务短板、积极整改,引导业主树立契约意识、依法履约。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主动足额缴纳拖欠费用,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覆盖小区公共卫生、安保巡逻、设施维护、日常管理等方方面面,具有持续性、整体性、公共性特征,难以做到绝对零瑕疵。法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未完全履约、服务存在瑕疵的,业主可通过沟通整改、要求减免、投诉维权、依法追责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能以存在部分服务瑕疵为由,直接全额拒缴物业费。
 
    法官后语
 
    小区是全体业主共同生活的家园,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共治共同体,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相辅相成。物业公司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正视管理短板,针对卫生保洁、安保值守、日常巡查等薄弱环节及时整改提升,主动倾听业主诉求、积极优化服务质量,以优质履职赢得业主认可。
 
    广大业主应当树立“享受服务、依规缴费、理性维权”的法治观念,尊重物业企业正常劳动成果。对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采取沟通反馈、合理维权、正当监督的理性方式解决,切勿以拒缴费用的方式消极对抗。
 
    作者: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 张玲、阿尔斯兰·阿迪力、古再努尔·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