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AI漫剧“蹭脸”博流量?智能创作莫踩法律雷区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AI漫剧“蹭脸”博流量?智能创作莫踩法律雷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如今AI漫剧在各大短视频平台热度飙升,部分作品凭借紧凑剧情收获海量播放。有一部AI漫剧当中,漫画角色的五官神态和男演员小帅高度相似,不少观众一眼就联想到小帅本人,以为这部漫剧得到了他的授权参与创作。创作者靠着这一蹭取名人辨识度的角色收获巨大流量,然而一纸维权告知,直接击碎了这场流量红利。
 
    案情简介
 
    青年男演员小帅拥有较高公众知名度。某自媒体创作者为快速博取流量,未经小帅本人许可,擅自抓取其公开照片、影像资料,提取面部特征数据,借助AI深度合成技术,生成容貌、神态与小帅高度相仿的漫剧虚拟人物。
 
    创作者将该虚拟角色代入都市情感类剧情,批量制作AI漫剧在各大短视频平台发布传播。凭借公众人物的辨识度,剧集收获大量播放量,创作者借此实现流量商业变现。自始至终,创作者既没有取得小帅的授权许可,也未支付任何使用报酬。
 
    小帅发现自身形象被擅自商用后,及时对漫剧视频、网页链接进行公证取证,向侵权创作者以及传播平台提出维权主张,要求删除全部侵权作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是AI生成内容兴起后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典型缩影。不少创作者存在认知误区:AI输出的是漫画虚拟形象,并非直接使用真人原图,就不构成侵权。
 
    第一,漫画化加工不能免除肖像侵权责任。司法判断肖像权是否受侵害,核心看可识别性。即便经过AI画风美化、漫画变形处理,只要普通群众能够将虚拟角色对应到现实特定自然人,就属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使用他人肖像,应当认定侵害肖像权。复刻模仿真人音色配音,会侵害自然人声音权益;若剧情低俗扭曲,贬损当事人社会评价,还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第二,商用流量变现加重侵权过错。本案漫剧用于平台引流、商业获利,并非个人学习欣赏,属于营利性使用。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是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三,AI漫剧还暗藏著作权风险。大量AI漫剧直接挪用网络小说、原创漫画的故事框架、人物设定,仅靠AI简单改写生成剧集,在未获得版权方授权的前提下公开传播,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AI只是创作工具,绝非侵权行为的挡箭牌。技术创新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借用他人形象、原创内容进行创作,务必取得权利人许可。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应当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文稿:金艳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