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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基于不正当关系赠与他人财产无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婚内基于不正当关系赠与他人财产无效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维护公序良俗
 
    山东法制传媒网: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基于不正当关系擅自向他人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效力如何认定?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如何救济?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钢城法庭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婚内不正当关系下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转账款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边界,为广大家庭财产权益保障提供清晰法律指引。
 
    基本案情
 
    原告与第三人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被告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期间,第三人多次向被告转账,含多笔特殊寓意金额款项,用于维系双方不正当关系。上述款项支出未经原告同意。后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原告发现案涉转账事实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第三人向被告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律师费。
 
    法院审理认为
 
    一、基于不正当关系的婚内赠与行为依法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第三人向被告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而是基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不正当交往关系。该处分行为未取得原告同意,事后亦未得到原告追认,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平等处分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若允许被告保有案涉赠与财产,实质上是对不正当婚恋关系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纵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案涉赠与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被告取得案涉财产无合法依据。
 
    二、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无效赠与应当全额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在夫妻双方未对财产作出明确约定、未依法分割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夫妻一方擅自对外赠与款项,侵害的是夫妻共同共有权益,而非个人份额权益。
 
    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依法应当恢复财产原有状态,由被告全额返还案涉转账款项,以充分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
 
    关于款项范围,原告主张的消费支出,因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系专属为被告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对案涉明确、具体的转账流水款项,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全额保护。
 
    同时,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就返还财产的内部分配、分割问题,属于双方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范畴,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不影响本案被告对外承担全额返还义务。
 
    三、利息及律师费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案涉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如支持利息主张,将导致过错方未承担相应责任、客观上产生不当利益,有违公平原则,故对利息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律师费并非本案维权产生的必要诉讼支出,双方亦无明确负担约定,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第三人向被告的案涉转账赠与行为无效,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涉案转账款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小贴士
 
    1.婚内财产处分有边界: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可合理处分小额共同财产,但大额转账、无偿赠与他人、处置房产车辆等重大财产,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擅自处分行为大概率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财产赠与,突破婚姻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第三者无法合法保有涉案财产。
 
    3.无过错方有权全额追回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整体共有,婚外赠与被认定无效后,无过错配偶可依法主张全额返还,而非仅能追回一半份额。
 
    4.维权需固定有效证据:主张返还赠与财产,需留存完整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特殊金额凭证等直接证据,无证据佐证的消费性支出,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公序良俗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法律坚决否定婚内不忠、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全力守护合法婚姻家庭的财产安全与伦理底线。(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