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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党速看!房屋老化受了伤,千万别默默吃亏!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蒋香花)很多租客都掉进过一个思维陷阱:房子租下来,之后出任何问题、受任何伤,都只能自认倒霉。
 
    大错特错!“一租了之”绝不可取——若因房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受伤,租客完全有权依法索赔。下面就通过一起案件,为广大租房族指明维权方向。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叶某租住了A公司的员工宿舍,合同明确约定叶某自行承担水电、卫生及管理费用。本是普通的租房居住,意外却突如其来。入住没多久,叶某在宿舍洗手间洗漱时,老旧的卫生间门框突然散架。这扇门本就存在结构性缺陷,一直靠绳子勉强固定,老化破损早已暗藏风险,脱落的玻璃瞬间割伤了叶某的右手手腕。
 
    经医院检查,叶某确诊右腕切割伤、桡神经损伤,前后治疗花费医疗费8984.7元。事后叶某和A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对方却拒不担责。无奈之下,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13000元。
 
    本案中,叶某与A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A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确保租赁物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法定义务。根据叶某提交的现场照片等证据,涉事洗手间门体存在结构性缺陷,并用绳子进行捆绑固定,证明设施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隐患;另结合叶某的伤情、就诊记录、现场断裂玻璃照片等证据,能够认定出租屋设施缺陷系导致叶某损害的直接原因,A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叶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近13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示
 
    租客入住前务必仔细检查门窗、水电、卫浴设施,一旦发现老化、松动、破损等隐患,应立即要求房东维修整改;若不幸因房屋设施问题受伤,切记保留现场照片、聊天记录、就医单据,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同时出租方也不能“交房即甩手”,租房安全绝非租客单方面的责任,唯有双方明晰权责、主动排查隐患,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意外,切实守护每一位租客的人身安全。(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