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王利 曹爽)随着养宠人群日益增多,宠物伤人引发的邻里、民事纠纷屡见不鲜。生活中不少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喜爱小动物,随意抚摸、逗弄陌生宠物,极易引发意外。近日,河南新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宠物犬伤人侵权纠纷案件,为辖区群众养宠守规、未成年人安全监护敲响警钟。
家住新郑市某小区11岁的未成年人李某与同学结伴外出游玩,途经小区附近一家饭店时,看到饭店门口拴养着一条萨摩耶犬。因喜爱小动物,李某独自停留,主动上前抚摸犬只。
由于面对陌生人触碰,被拴系的萨摩耶犬产生应激抗拒反应,突发扑咬行为,导致李某被咬伤。事发全过程,均被饭店门口公共监控完整记录。事后,李某第一时间将被咬伤情况告知父母,其父母随即与犬只饲养人、饭店经营者张某沟通对接。
李某被狗咬伤,在确认狗打了狂犬疫苗后,李某父母当日及时带李某前往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全部疫苗5针接种共计花费1200元左右。后续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父母提出,除全额报销1200元医疗费用外,还要求张某支付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2800余元,各项合计4000余元。
因双方对赔偿金额、责任划分争议较大,多次协商无果后,2026年7月,李某父母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承担4000余元赔偿。
该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李晓莉承办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张某已依法办理养狗证,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所饲养的萨摩耶犬符合辖区养犬种类的管理标准,不属于禁养烈性犬。但张某存在明显管理疏漏:其将中大型犬长时间拴放在饭店公共通行区域,且无人现场看管,同时未设置任何“小心犬只”“禁止触摸”等安全警示标识,未尽到公共场所宠物安全管理义务,是此次伤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同时,原告李某一方亦存在过错。李某系未成年人,辨识风险、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却擅自主动抚摸陌生犬只,诱发犬只应激伤人;李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事发时未陪同在侧,也未安排专人看护,疏于履行未成年人安全监护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
另外,李某仅接种狂犬疫苗,未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未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诊疗建议,且原告李某父母未能提交任何能够证明李某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承担70%的医疗费用800余元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监护人自行承担30%医疗费用责任;驳回李某父母关于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它诉求。
李晓莉说:“宠物虽温顺,风险不可小觑。养宠人员务必严守养犬管理规定,文明养宠、合规管护,尤其在公共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杜绝伤人隐患;广大家长需强化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与日常监护,引导孩子敬畏未知风险,不随意接触陌生动物。邻里之间遇事理性协商、依法维权,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作者:河南新郑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