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崔乃婕 白雪)老年代步车停放疏忽溜车,撞坏车行全新待售商品车,一边是企业车辆贬值、维修损失亟待弥补,一边是肇事方独自养家、身患疾病、收入微薄无力全额赔付。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综治中心调解员多次居中斡旋、双向释法说理,兼顾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与困难群众生活实际,促成双方当庭和解、钱款当场结清,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司法既有刚性力度,更有民生温度。
2026年5月5日,孟某停放在某路口公共区域的无牌照老年代步车,因未拉紧手刹,在风的惯性作用下发生溜车,径直撞向路旁某汽车销售企业店内停放的一台尚未交付、未上牌、从未使用的全新商品车,造成车辆后保险杠、后尾门多处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勘查取证,认定孟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事发时两车均处于无人驾驶状态,不符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范围,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失赔偿事宜只能由双方自行协商。
不同于普通家用车辆,全新商品车一旦发生碰撞,即便维修完成,也会产生不可逆的交易贬值。后续售卖车辆时,商家不仅要承担维修费用,还需要向购车客户如实告知受损情况并作出补偿。事故发生后,汽车销售企业两次主动联系孟某协商赔偿,主张损失共计6607元。但孟某始终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推诿,双方协商陷入僵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汽车销售企业向柳河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细致了解孟某的生活现状。孟某离异独自抚养两名子女,女儿刚刚大学毕业实习,儿子就读高二;自身患有糖尿病并伴有并发症,在某企业工作,月收入仅有一千七八百元,工资还被企业拖欠数月。
事故发生后,后续多由孟某姐姐代为沟通,谈及六千余元的赔偿款,她忍不住哭诉:“这笔赔偿妹妹实在拿不出来,只能由我尽力帮忙垫付,恳请法院和车行体谅家中窘境,酌情减免赔偿金额。”
了解双方核心诉求与现实困境后,调解员积极搭建双向沟通桥梁。面对汽车销售企业,调解员清晰释明民法典关于财产侵权的相关规定,确认孟某未尽车辆停放管理义务,理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充分肯定车行维护自身合法资产的合理诉求,认可全新商品车碰撞后的维修、贬值综合损失;同时客观、完整转述孟某一家重病、欠薪、抚养子女的多重生活压力,劝说企业经营者换位思考,从化解矛盾、减少诉累的角度适度让步赔偿金额。面对孟某及其家属,调解员耐心讲解法律后果,引导其正视自身过错、主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通通电话沟通,一轮轮耐心劝解,调解员反复沟通持续疏导双方负面情绪,引导双方放下对立、互谅互让。车行经营者在充分知晓对方家庭困境后,主动做出让步,同意下调赔偿数额;孟某家属也认可自身过错,愿意尽力筹措资金一次性结清赔偿。
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孟某一次性赔偿汽车销售企业财产损失4500元,孟某家属当场足额交付赔偿款项,汽车销售企业收到钱款后随即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这起纠纷顺利画上句号。
“调解案件过程中,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要看见普通群众的生活困境,在法理与人情之间找到平衡点。”案件办结后,调解员深有感触地说。本案通过先行调解一次性化解矛盾,既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又为困难当事人减轻负担,真正实现化解一案、温暖两方,彰显基层司法为民的温情底色。(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综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