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是位退休职工,一天张某在公园碰到了一位叫大明的小伙子,大明说自己是某公司的经理,今天他们公司正好搞活动,拿着卡就能去领免费的礼品。张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了他所说的公司,没想到真的领到了一份礼品。从那以后两人就成了无话不说的朋友。大明带张某参观了自己的公司,又向张某提出集资的事情,并承诺会按15%的利息给予分红,张某听后投了5万元。之后大明又给张某介绍了新的投资产品,有30%的收益,不过需要投资20万元,张某觉得自己上次的投资已经收到利息了,就非常信任大明,于是张某又投资了20万元,不过这次到了付利息的日子,张某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大明了。当张某来大明的公司找他时,却发现已经人去楼空。
法官说法
本案中,大明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核心特征体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大明通过“免费领礼品”的手段吸引张某关注,随后以“公司经理”身份虚构投资项目,先后以15%、30%的高额收益为诱饵吸纳资金,其行为符合“使用诈骗方法”的要件。其在收取张某20万元投资款后,故意失联且公司人去楼空,未将资金用于任何实际经营活动,而是直接非法占有。案发前支付的5万元投资利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除本金未归还可折抵本金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因此本案诈骗金额应认定为25万元。
天上不会掉馅饼,超高收益背后往往藏着陷阱。遇到陌生人推荐投资项目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千万别轻易把养老钱投出去。像大明这种先给点小利息获取信任,再骗大额资金的手段,就是典型的“放长线钓大鱼”。一旦发现对方失联、公司关门,要第一时间报警,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