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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放假”,也要付薪水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小王和小姜是A公司的员工,最近A公司一直以效益不好为由给员工放了两个月的假,两人也因此没有了经济来源。于是,小姜提议去找黄总讨要工资。黄总说现在公司效益不好,等好了就给他们发工资。小姜认为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黄总却说要讲劳动合同法就找劳动部门讲去。面对蛮不讲理的老板,小姜和小王气愤不已,他们的工资能要回来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公司仅以"效益不好"为由放长假却不支付工资,既未举证证明存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客观事实(如提供财务报表、业务停滞证明等),也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待岗工资,已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对用人单位而言,即便因经营困难需调整用工,也应遵守法定程序:一是需向劳动者说明经营状况,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二是若决定停工停产,应出具书面通知并明确期限;三是严格按规定支付工资,不得单方降低或拖欠。
 
    对劳动者而言,要增强证据留存意识: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外,公司发布的放假通知、微信群、邮件沟通记录、考勤记录等均需妥善保存;若公司要求签署降薪或待岗协议,应仔细审查条款内容,对不合理条款可拒绝签署并保留书面异议证据。同时,维权需通过合法途径,避免采取堵门、拉横幅等过激行为,否则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