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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锅变“毒锅”,一氧化碳中毒由谁来担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寒风起,
 
    火锅香,
 
    围炉涮肉成了不少人的聚餐首选,
 
    虽然暖身又热闹,
 
    却藏着安全隐患。
 
    案情简介
 
    李某与两位朋友去餐厅聚餐,三人被服务员安排在院子内的帐篷里,这个封闭的空间仅有一个小窗户。三人点了一份以木炭为燃料的“炭锅牛肉”,就餐结束时,三人几乎同时出现头晕恶心等严重不适症状,李某遂拨打120急救电话,三人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三人符合一氧化碳中毒症状。事后,李某向餐厅经营者刘某索赔医疗费用,但对方辩称顾客不适是“醉酒所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协商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木炭在不完全燃烧状态下会产生一氧化碳,这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和科学事实。餐厅作为专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对此风险应具备高度的预见能力和防范责任。其将有明显安全隐患的炭锅置于通风严重不足的帐篷内经营,未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就餐环境,明显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合“在密封空间使用炭锅”、“餐后即时出现特定症状”及“医院一氧化碳中毒诊断”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在被告餐厅就餐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餐厅经营者刘某应对此次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供稿: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蒋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