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与此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也呈现出高发态势,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假借“第三方”名义非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微信视频号并贩卖获利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史某先后在网上发布信息,招聘了数十名无业大学生。这些大学生们,以第三方工作人员身份,在喀什市乡镇帮助村民开通电子社保卡业务。期间,史某要求聘用人员使用村民手机号码编辑数字1发送至指定号码,发送信息后将所发信息删除,不让村民知晓。实际上,史某是将这些手机号码贩卖给微信名为“摘星”的微信好友,以达到其注册QQ账号并解封QQ账号的目的,按照每成功一条获利15元的标准收费,同时分给招聘大学生4元,共非法获取村民手机号码2863条,非法获利42,945元。同时,史某还要求聘用人员使用村民微信扫二维码登录短视频号,非法获取村民微信短视频号操作权525条,将之贩卖给微信好友“西岸”,致使村民短视频号出现广告宣传视频,每完成一人获利25元,非法获利13,125元。截至案发,史某共计获取村民信息3388条,获利56,070元。
法院审理
喀什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贩卖他人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使用他人手机微信注册微信视频号,并贩卖他人微信视频号的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6,07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史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履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条款,判处:1.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退缴违法所得五万六千七十元。3.永久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4.在《喀什日报》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5.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六千七十元。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其活动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账号密码、行踪轨迹等。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电话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微信视频号属于个人信息中的账号密码,都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任何非法获取、出售、提供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
在日常生活,大家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泄露他人信息,同时也要警惕自身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不要随意在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上公开曝光个人信息;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邮件、短信、链接,警惕病毒和木马;在使用APP时及时检查隐私以及应用授权,注重账号安全;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或者作废的不能随意丢弃。同时,当个人信息受到非法侵犯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把个人信息的“安全堤”筑的更牢。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李葆华、魏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