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时节,稻谷飘香,黑土地上处处洋溢着丰收的喜悦。田间地头,农民们正忙碌地收获着一年的劳动成果。在这丰收的季节里,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享受丰收喜悦的同时,也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远离法律风险。
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发包方欲收回土地怎么办?
秋收时节,部分农民朋友可能遇到土地承包合同尚未到期,发包方却要求收回土地的情况。面对此类纠纷,农民朋友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若承包期内,发包方单方强行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法院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购买到劣质种子导致收成受损如何维权?
种子是农业生产的根基,若购买到劣质种子,将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给农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
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务必向商家索要并保存好发票、收据等凭证,保留少量种子样本。一旦发现种子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帮工干农活受伤该如何处理?
秋收时节,邻里亲朋之间互相帮工是农村地区的常见现象。若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责任该如何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无证驾驶农用机械面临哪些处罚?
秋收农忙时节,有的农民朋友为图方便,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机械,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属于机动车范畴,驾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取相应驾驶证件后方可上路行驶。无证驾驶不仅违法,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也将拒绝理赔,后果不堪设想。
田间焚烧秸秆属违法行为
秋收后,部分农民朋友习惯通过焚烧方式处理秸秆,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根据《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焚烧秸秆不仅违法,还会造成大气污染,破坏土壤结构,甚至引发火灾,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农民朋友采用秸秆还田、秸秆发酵等科学环保方式处理秸秆,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在丰收的季节里,既能收获硕果累累,也能收获法律知识,做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农民。遇到法律问题,可及时向当地法院咨询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让法律为丰收保驾护航。
供稿: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徐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