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7日,岳某代表喀什市某工程分公司与喀什市某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11月8日,该工程分公司将2023年某建设项目排水工程项目委托给喀什某公司实施,工程分公司经理岳某全权负责该项目建设施工事宜。岳某身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第一负责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图纸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且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员。导致一人在发生土方坍塌时被掩埋窒息而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岳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法院裁判
被告人岳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一人死亡,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岳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岳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法官说法
“安全生产无小事,防患未然是关键”。这起案件再次警示我们,安全生产责任是法律赋予每一位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硬性要求,绝非可有可无的软性指标,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整改,确保安全施工,希望广大企业和从业人员以案为鉴,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共同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 殷德成 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