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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蜜的“欠条”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王某和赵某某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王某一直追着赵某某要钱,原因是赵某某在情人节当天为了哄王某开心,就给了王某一张52000的“欠条”,但并没有借款事实。可王某却说“欠条”白纸黑字,不还钱就去告王某。之后,王某的要钱次数越来越频繁,赵某某为此一直闷闷不乐。
 
    法官说法
 
    本案中,赵某某出具“欠条”的背景是情人节为安抚伴侣情绪,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王某也从未向赵某某交付过52000元款项,缺乏借贷关系成立的核心事实基础。“欠条”虽有文字记载,但仅是形式上的凭证,无法替代真实的借款行为。若王某就此提起诉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其需同时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而赵某某只需提供证据说明“欠条”的形成背景(如情人节的特殊情境、双方无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相关聊天记录等),即可反驳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在王某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现金交付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因借贷事实无法查清,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撰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