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薛琳)近年来,电商、直播等新业态蓬勃发展,线上招聘成为求职主渠道。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安排员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借此混淆劳动关系,企图逃避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小李、小张、小王等多名劳动者入职某电商公司,从事店铺发货、日常运维、产品上新等岗位工作。入职之后,该电商公司超过一个月未与几名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作一段时间后,在小李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电商公司安排他们与另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约之后,几名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日常考勤管理全部仍由原电商公司负责,劳动成果也归属于该电商公司,实际用工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后续,几名劳动者发现自身长期没有缴纳社保,对自身劳动权益产生质疑,多次向电商公司提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就入职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电商公司予以拒绝,并拿出几名劳动者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主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广告公司,和本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找到广告公司沟通维权,广告公司表示并未对几名劳动者进行人事管理,也没有实际安排工作,不愿承担用人单位义务。一边是实际干活的电商公司拒认劳动关系,另一边签约的广告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劳动者陷入两边推诿的困境。协商、沟通均无果后,小李、小张、小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实际用工的电商公司起诉至法院。
庭审阶段,电商公司辩称: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约方是广告公司,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劳动者与广告公司之间,电商公司只是实际使用人员,不属于用人单位,不应承担任何劳动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以实际用工的事实作为核心依据。在本案中,小李、小张、小王等人自入职以来接受某电商公司的管理,为其提供劳动,劳动成果归属于该电商公司,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电商公司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第三方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规避法定用工义务的行为,不能免除该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小李、小张、小王等人与某电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电商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对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利用签约主体与用工主体不一致规避用工责任的案例。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同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企业强制性法定义务,单位不得拖延、拒缴,更不能以口头约定、自愿放弃协议免除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全体劳动者:
无论从事传统行业还是电商、远程办公的新业态岗位,日常入职必需核实用工主体,核对签约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是否一致,坚决拒绝不知情的代签、第三方挂靠签约等违规情形。同时妥善留存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用公证据,明晰自身合法权益,遭遇企业变相规避用工责任、侵害劳动权益的行为,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