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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闹至法院,调解与鉴定该如何选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辛雨)骑车发生碰撞,赔偿协商不一致,不少当事人会选择申请司法鉴定,以此固定损失依据、厘清赔偿范围。司法鉴定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一项十分必要的法定程序,能够客观评定伤者伤情,为案件裁判提供专业参考。但并非每一起案件都必须启动鉴定,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前提下,法院也可以通过调解途径,高效实质性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2026年春节前夕,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年过60岁的王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王某的儿子李某受母亲委托,将宋某起诉至柳河县人民法院,同时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王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仔细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核对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等证据,全面梳理案件争议焦点。由于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清晰,相关医疗支出凭证完整,因此矛盾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的多少上。
 
    司法鉴定作为法定维权手段,可以客观确定伤者损伤后果,但鉴定流程需要耗费一定时间,也会产生相应鉴定费用,还需要伤者配合完成查体等相关工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官认为有先行调解的基础,决定在质证环节之前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同时,更加高效地实质解纷。
 
    调解室内,双方当事人如期到场。王某家属见到宋某,情绪十分激动:“春节期间老人躺在医院承受病痛,我们心里十分难受,对方始终没有拿出诚恳的态度沟通,我们希望直接走鉴定程序,无论最终鉴定结果如何,我们都接受。”
 
    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向各方释明法律规定,客观讲解司法鉴定的作用与相应程序后果。“司法鉴定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如果案件确有需要,我们会依法启动鉴定。但同时也要客观看待鉴定带来的时间、经济成本,老人年纪较大,鉴定查体过程也会给身体带来额外奔波。”
 
    法官又分别向两方厘清利害关系:“对于原告方,我十分理解你们心疼老人、想要充分维护权益的心情,维权的方式不止鉴定一种方式。对于被告宋某,事故责任已经依法作出认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顾虑可以理解,但不能回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法官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法定赔偿项目逐一列明,对照证据逐项核算,向宋某释明,若案件判决结案,依法应当赔付的损失需要足额履行,同时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成本。
 
    “意外是谁都不愿看到的,不管是选择鉴定裁判,还是调解协商,大家来到法院,最终目的都是妥善把纠纷解决,让伤者安心休养。”
 
    法理与情理的讲解,让李某慢慢平复了激动的情绪。他意识到,维权的核心是弥补母亲因事故遭受的损失,而不是单纯走程序争一口气。宋某听完法官释法说理,内心也深受触动,真切体会到事故给老人带来的伤害,放下了之前的抵触心态,愿意直面问题承担责任。
 
    经过法官细致的调解斡旋,双方放下对立情绪,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宋某当场给付王某各项赔偿共计3.4万元,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得以一次性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
 
    司法鉴定是处理人身损害类纠纷十分重要、必要的法定程序,当伤情、损失情况难以通过现有证据直接确定时,司法鉴定能够依靠专业技术给出客观意见,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筑牢程序基础。但维权的路径并非只有鉴定诉讼这一种模式。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既可以依法申请司法鉴定,通过判决定分止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调解不是放弃合法权益,而是在法律框架内,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减少程序空转,降低时间、精力成本。遇事保持冷静,兼顾法理与情理,理性选择维权方式,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