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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你的“小电驴”可能是机动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不少人误以为某些知名品牌的二轮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实际上多数已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已经被工信部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进行公示,其在事故责任划分中的“杠杆效应”将显著增强,进而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2025年5月25日,被告王某(未成年人)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查询已经被工信部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进行公示,属于轻便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与穿行道路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倒地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与李某承担同等责任,双方一直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鉴于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为保障其身心健康,法官多次组织王某的监护人与李某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及其监护人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无其他争议。
 
    法官提示:
 
    许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孩子骑行“电动车”持放任态度,认为风险较低,实则这背后的隐患极大。首先,电动车可能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必不可少。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车使用电驱动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若最高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或整车质量>55kg,则属于电动摩托车,须按机动车管理,建议在购买前到工信部网站查询相关公示内容。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而发生事故的,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超出部分再依责任比例分担。若因未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定赔偿,车主及使用人将承担额外法律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其次,未成年人骑行,监护责任重如泰山。未成年人上路驾驶车辆,普遍存在安全意识薄弱、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本案中,王某作为未成年人,其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人责任的明确要求。家长作为监护人,不仅要教导孩子遵守交通法规,更须严格审核其骑行资格——未达法定年龄者不得驾驶具有机动车属性的电动车,即使骑行非机动车也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监护缺位即是安全隐患,一时疏忽或将造成终身悔恨。
 
    供稿: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