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漫谈林区务工维权的那些事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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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遭损失 这笔补偿该不该要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简介
 
    小明(化名)和妻子小美(化名)一起去商场买手机。回家路上,两个人忽然听到前面传来“抓小偷”的声音。小明看到一个人抢了一个小女孩的包。小明赶紧追了过去,跟其他群众一起抓住了那个人,把钱包还给了小姑娘。在追赶的过程中,小明把刚买的手机摔坏了,小明心想小姑娘是个学生,没好意思去索要赔偿。回到家后,妻子却越想心里越不舒服,执意想让小明找那个小姑娘赔偿,小明拿不定主意,他能去找被抢小女孩索要赔偿吗?
 
    法官说法
 
    小明为保护小女孩财产权益追赶小偷,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其手机损坏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所致。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小偷)是第一赔偿责任人;若小偷被抓获且有赔偿能力,小明应优先向小偷主张赔偿。
 
    同时,小女孩作为受益人,在小明因见义勇为受损时,负有适当补偿义务,该义务不以小明是否主动索要为前提,也不因小女孩是学生而免除。若小偷逃逸、无力赔偿或无法抓获,小明可依法请求小女孩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需结合手机价值、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全额赔偿小明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鼓励见义勇为,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