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赵万冬)年过四十的单身离异姜女士,独自抚养9岁女儿,身边不乏追求者。贾先生经朋友聚会结识姜女士后对其展开追求。在亲友劝说和自身考量下,姜女士与贾先生相处数月后确定关系。
相恋半年后,贾先生性情懒惰、嗜酒成性的缺点暴露,甚至酒后吓哭姜女士女儿,与姜女士沟通无果后提出分手。
分手后一个月,贾先生不仅威胁要伤害姜女士女儿,还通过多个社交平台向姜女士亲友散布侮辱其的谣言,导致姜女士患上严重抑郁症。最终,姜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贾先生分手后为泄愤,在公众平台发布大量侮辱姜女士的言论,已构成人格权侵权。姜女士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就侵权所致的严重抑郁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恋爱分手皆属自由,好聚好散方为正理;言论自由亦有边界,逾越底线侵害他人权益,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供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