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视画面
漫画展示:杨某在小区内散步,不慎掉入施工后未复原的下水道而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杨某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拒不赔偿,于是杨某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
二、法条解读
法官出镜:针对这类小区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纠纷,《民法典》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同声字幕展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官讲解
法官:小区内的下水道属于法律规定的窨井类地下公共设施,小区物业公司就是这类公共设施的法定管理人。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设置警示标识,留下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你学会了吗?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王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