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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行为,都是家庭暴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属于家庭暴力。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对其身体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属于家庭暴力。
 
    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医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有明确定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在列举殴打、经常性谩骂、冻饿、侮辱等典型暴力形式的同时,用“等”字进行兜底。这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其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
 
    除了列举的情形外,还有加害人以其它形式对受害人实施控制、构成家庭暴力的情形。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的一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加害人多次以跳楼、喝农药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虽然其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但这种自伤自残行为足以使受害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精神不自由,从而被迫按照加害人意志行事。现实生活中,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的行为,均存在使受害人处于非正常生活状态的情况,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即控制与伤害,属于家庭暴力。
 
    有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缺乏证据收集能力等原因,未能及时寻求权利救济。对此,人民法院有哪些积极建议,可以帮助受害人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家庭暴力就是违法”,要勇于向家庭暴力说“不”。家庭暴力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虽然有“家庭”二字,但绝不是“家务事”。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认识到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无需忍受。
 
    二、积极向有关机关、单位求助,做好证据留存。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要有意识留存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有关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以及记录家庭暴力的视频音频、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相关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三、根据《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可以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学校等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并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公安机关也会协助督促加害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如果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在回访中如实陈述,人民法院会根据反馈情况对加害人进行惩戒,避免引发其它恶性事件。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而非暴力的温床。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人民法院将继续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更温暖的司法关怀,守护每一位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个家庭,推动形成家家和睦、人人向善的文明新风尚。
 
    供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