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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居住的房屋漏水造成他人损失,需要赔偿吗?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麦麦提吐尔逊·玉麦尔 穆克代斯·阿布都肉苏力  李曼)无人居住房屋漏水引发的责任纠纷,业主、物业及相关责任方相互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无人居住的房屋漏水,责任真的能以“无人居住”为借口逃避吗?
 
    案情回顾:
 
    李某所有的无人居住的房屋水表被激活后发生漏水,导致王某家中客厅屋顶、卧室墙体出现墙皮脱落、窗套及鞋柜木板开裂等损害后果,造成了财产损失。
 
    王某认为,此次漏水事故系多方主体存在过错:楼上业主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尽到及时关闭水阀、防止损失扩大的管理义务;水务公司作为水表维护管理方,操作失误激活水表,是漏水的直接诱因;物业公司未尽到风险告知与及时处置的义务;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可能存在水管密封不严的质量瑕疵。遂将以上四责任方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经法庭调查认为,本案中,四被告的过错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法官提出“维修+补偿”的解决方案。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水务公司、物业公司和李某三被告给予王某一定经济补偿,王某自行负责对墙体的维修和家具的修复,原被告握手言和。
 
    案例警示:
 
    房屋漏水是邻里纠纷的常见诱因。作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定期检查家中水电设施,长时间外出时关闭总阀;物业公司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安全巡查与风险提示;相关服务单位在操作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时,更应严格遵循规程,避免因疏忽给他人造成不便与损失。各方多一份责任,邻里之间才能多一份和谐。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