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别小看一场酒,共饮皆是责任人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维权 > » 正文

别小看一场酒,共饮皆是责任人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亚森·巴图尔 谢玲玲)逢闲暇小聚、亲友闲谈,饮酒助兴本是寻常小事,但一杯烈酒背后,往往潜藏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共同饮酒并非毫无边界,邀约组织者、同行饮酒人均负有法定安全注意与救助义务。如若漠视风险、放任醉酒同伴处于危险环境,一旦发生意外,必将面临法律追责。近日,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共同饮酒致人死亡侵权责任纠纷,结合案例以案释法,为广大群众明确共饮行为法律责任,敲响安全饮酒警钟。
 
    案情简介
 
    麦某通过微信主动邀约阿某至自家田地饮酒,二人席间大量饮酒直至深夜。凌晨三时许,麦某先行回家,将醉酒的阿某单独遗留在田地中。麦某家人得知后,立刻前往饮酒地点查看,发现阿某已倒地昏迷,随即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但阿某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核实,阿某无打斗痕迹、无体表外伤,系过量饮酒后意外死亡。事后,阿某家属将酒局邀约人麦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事故损失总额的50%,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4053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阿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过量饮酒会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危及生命安全,却放任自身行为、过量酗酒,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麦某作为本次酒局的发起者与邀约人,对同饮者阿某负有合理照顾、妥善安置、及时救助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时段夜间气温较低,田地地处偏僻、环境空旷,麦某应当预见醉酒人员独处极易引发安全隐患,却擅自离开现场、未采取任何安置及防护措施,未依法履行法定救助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双方过错大小、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酌定,由麦某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说法
 
    饮酒有度,权责有界,共同饮酒衍生的安全义务受法律严格约束,每一位参与者都应绷紧法律与安全两根弦。
 
    第一,严禁强行劝酒、肆意灌酒。以言语逼迫、强行拼酒等方式劝酒,若造成人身损害,劝酒人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能以对方自愿饮酒为由免除责任。
 
    第二,醉酒救助义务法定不可豁免。共饮人发现同伴意识模糊、行动失控、深度醉酒时,尤其在夜间、低温、偏僻户外等危险场景下,必须及时联系家属、护送安置或拨打急救、报警电话,消极放任、置之不理即构成过错。
 
    第三,自我约束是首要责任。成年人应当理性把控饮酒尺度,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杜绝逞强酗酒,自觉规避饮酒带来的健康与安全风险。
 
    第四,特殊情形需从严约束。明知他人患有基础疾病、不宜饮酒,或酒后存在驾车、劳作等危险行为仍不加劝阻的,一旦引发事故,共饮人过错加重,需承担更高比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小酌怡情,贪杯伤身,漠视义务必担其责。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日常社交聚餐理性饮酒、文明饮酒,自觉摒弃不良酒桌陋习。共饮之间多一份关照、少一份放任,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既是守护他人生命安全,也是守住自身法律底线,避免温情相聚变成悲剧收场。
 
    供稿: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